招标信息

采购合同

日期:2018-09-14 访问量:15798 类型:招标信息

项目发包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             (以下简称甲方)

项目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零星维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承包范围和要求:

1、承包区域和要求: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内,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承包期限: 2018724日至2019__7_23__日。原则上承包期为壹年。如甲方对乙方的上年度情况经考核后较为满意,可以续签下一年合同,否则甲方有权不再与乙方续签合同。

 

二、零星工程承包价格

1、工程费用结算:

1.1结算依据: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园林费用定额(2010版)》

《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及其补充定额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 [2013]64号);

《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号);

以上编制依据若发生政策性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但本次合同下浮率不变。

1.2编制原则:工程量清单工料单价法;

1.3工程类别:本项目工程取费暂按三类工程计取;

1.4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要求,计算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根据相应专业按中值或弹性区间费率中值计取;

1.5规费根据《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要求,计算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按规定计取;

1.6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杭州市有关规定计算;

1.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不另计取;

1.8风险费用不另计取;

2.9工程定位复测费费率按0.04%,以人工费+机械费计算基数计取;

2.10乙供材料单价按开工日项目所在地正刊“不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见《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6]25号定义)计取,如杭州正刊无信息价则参考浙江省信息价,没有信息价则由双方协商定价,并须经甲方签证确认;

2.11税金按《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单独计取,其中一般纳税人税金按10%计取。

2.12人工单价按施工期间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办公室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平均值计取。

2.13机械费单价按现行定额及信息价计取;

2.14垃圾清运费,倾倒至政府规定合法地点,运距自行考虑(含消纳费);

2.14工程量按实结算,预算费用总价下浮,下浮率为_____%(保留两位小数),部分材料甲供。

3、签证发生零星点工的,     /工日计入,此单价只计取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4、本次招标范围以外的垃圾清运也由乙方负责处理,倾倒至政府规定合法地点,运距自行考虑(含消纳费),价格:      /车2.5吨车)。

5、项目结算:工程量按实结算,项目送审结算2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一个月内由乙方出具工程结算单提交给甲方,2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施工完成通过验收三个月内由乙方出具工程结算单提交给甲方,经审计审核确定。

三、履约保证金

1、乙方必须在签订承包合同后七天内支付甲方履约保证金 壹拾万元 人民币,以保证乙方遵守本合同的一切条款、条件和承诺,该保证金在甲方的规定存续期间不计息。

2、甲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违约金中扣除资金,且乙方应在接到扣除履约保证金通知后一周内补足扣除差额,用于修复乙方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场地或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金额。

3、乙方在合同期内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因乙方失误造成安全伤亡事故及纠纷,甲方有权扣除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4、若乙方在承包期内未出现违约行为,甲方在承包期满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将在扣除乙方应付金额或违约金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余额。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不支付预付款。

2、工程费用根据每3个月完成的工程量,经验收合格后结算一次,审计审定后同时收到乙方提供合法票据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计审定金额的100%。

3、审计审定金额的2.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自合同服务期结束并整体验收合格后(以后到为准)次日起计两年。若质保期内无质量异议则全额无息付清。

 

 

 

五、双方承诺

1、乙方对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1.1、在承包区域内开展工作,其工作时间及工作质量必须满足甲方的工作要求,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2、乙方必须指定一位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并保证承包区域服务工作。

1.3、乙方所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劳动部门有关用工规定。

1.4、禁止事项

1.4.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好处费或赠送实物,违者将终止合同。甲方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的相关人员索取好处费或钱物等。

1.4.2、不得在承包区域住宿或从事非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同时不允许在承包区域对甲方活动进行滋扰性的行为。

1.4.3、除经甲方批准进行必要的维修工程外,乙方不得损毁承包区域原有的设施和装潢,不得更改已铺设的电缆、电线等电力装置。

1.5、安全

1.5.1、在承包期内,乙方所有人员的事故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乙方应对其员工投保保险,并加强安全教育。

1.5.2、乙方及其员工遵守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内的一切行政管理、消防安全等规定和制度。

1.5.3、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若发生因乙方措施不力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其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不可抗力

1、在承包期间发生地震、火灾及其他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承包区域不能正常经营,合同不能全部履行。双方可以按以下各项执行:

1.1、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无需做出任何赔偿。

1.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对不可抗力先前发生的违约行为合法追偿。

1.3、甲方不负责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责任。

2、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影响合同履行,双方协商解决。

七、合同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和遵守有关规定,在甲方发出书面警告后仍无采取补救措施可立即终止承包。

八、争议解决

1、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法定地址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2、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未涉及争议的其他部份应继续执行.

九、其他

1、该项目施工用水用电费用若不装裱计量则按照审计审定价的0.7%予以扣除。

2、工程决算审计的审减率应控制在5%(含5%)之内,若审减率超过5%以上,则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按浙物价(2009)84号文件规定计取,由承包人直接支付。

3、施工期间,材料、人员进出不得影响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杭州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若本工程施工工地受到通报批评,发包人全额扣除承包人工程履约保证金中的文明施工费用。

5、在乙方的责任区内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合同中所述通知,必须为书面形式,并有送达签收。

7、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书等作为合同组成文件,司法解释按逆时执行。如双方同意,可以书面修改或补充本合同条款;合同的附件、修改(补充)件均与本主合同同效。

8、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协议

附件3:工程建设项目廉洁责任书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          

  承包人(全称):   鸿顺达控股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零星维修工程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包括招标文件和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等所有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报修通知后派人报修,接到报修后的到场维修时间为:土建和装饰部分是24小时、安装部分是12小时、弱电部分是24小时。

2.经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后续维保部门界定,质保单位在应修复时间内未修复,则由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后续维保部门发维修函,要求在一定时间内修复,如仍未修复,则由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后续维保部门安排修复,维修费用经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审计科审计后,加倍从质保单位的质保金内扣除。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质量保修期起始时间为验收合格次日起计。

2.发包人在保修期间的管理由发包人总务科对应负责。

3.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在退还时,需由发包人总务科确认无质量问题方可退还。

4.承包人质量保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话:                               话:                   

 真: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2:

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协议

 

发包人: 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  

承包人: 鸿顺达控股有限公司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签订本协议。

本项目安全总目标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不发生主要设备、重大施工机械损坏事故。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重伤事故频率控制在【 0   】次/年.千人。

不发生重复相同性质的事故。

1.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_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零星维修工程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招标答疑纪要补充说明,招标图纸(提供图纸目录范围)及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2.1发包人应认真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2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以确认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与其资质相符合。

2.3工程(项目)施工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要求,以提高承包人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法制观念。

2.4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的情况进行抽查或抽考,禁止不合格者进入现场施工。

2.5发包人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应认真审核承包人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检修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详细向承包人说明本工程项目施工日期、特点要求、危险因素及安全风险。

2.6施工期间,发包人指派【 郑建华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发包人应经常联系承包人,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2.7当承包人出现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或严重失控的危险时,发包人认为确实有必要暂停施工的,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承包人完成整改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开工要求后,发包人应当在48个小时内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签字给予答复。

承包人发生以下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停工整顿直至解除施工合同:

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严重隐患;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或严重隐患;

3)发生厂内建筑物火灾、火险事故或严重隐患;

4)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安全事故;

5)二次以上不听从劝告,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2.8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在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

2.9对承包人人员违反发包人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

2.10 发包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属发包人违约,但并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在本协议项下有关安全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3.1承包人应认真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包人的有关指令。

3.2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是本工程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协议所有施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安全负责,对派遣的工作人员,编制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以及提供的工程车辆、施工机械的安全负责,并保证所派遣的工作人员具有完成所指派工作的安全知识和能力。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包人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3承包人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应持有相应上岗证书或资格证书。

3.4承包人指定【     】同志为本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预防事故发生。安全员须经考核,有相应上岗证书或资质证书。承包人应经常联系发包人,相互协助工作。

3.5承包人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制度等。

3.6承包人进场施工,必须提前【 20 】天向发包人提交参与本工程的人员名单及安全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企业安全资质等级等资料,经发包人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3.7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承包人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3.8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其及其工作人员资质的合法有效证明供发包人审查。若承包人提供虚假证明,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9承包人必须认真对所承包工程的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员工法制观念,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发包人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10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受教育人员的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人安监部门备案,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成绩报发包人安监部门备案。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3.11承包人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承包人若在施工中要新进、增添施工人员必须向发包人提出申报,经考试合格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可上岗,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工作人员。承包人应对新进、增添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3.12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认真勘察施工现场,拟订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作业指导书,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对作业人员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对于特殊环境、地下设施等,承包人应事先向发包人详细了解情况,并制订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人审查合格后实施。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经发包人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指导书组织施工。

3.13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发包人在安全生产、治安保卫方面的有关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发包人查出的隐患,承包人必须限期整改。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承包人有权拒绝。

3.14 当发包人认为确实有必要暂停施工并提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书面意见后,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承包人实施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复工要求。在发包人组织验收并签字同意后,承包人重新施工。

3.15承包人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

3.16承包人应于每天开工前对施工现场设施(如脚手架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

3.17一经开工,就表示承包人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3.18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器具等(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均应由承包人自备,承包人应保证提供的设备和工器具确实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发包人提供的各种设备及工器具等,承包人一经接收,应负责保管、维修,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器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承包人负责。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检验已过期或验收不合格的各种设备及工器具,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3.19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和甲承包人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更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负责。

3.20承包人应禁止其施工人员在合同规定的施工区以外区域施工或从事与施工无关的其他活动。

3.21承包人涉及动火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措施。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工地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爆、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3.22对有可能发生安全隐患的区域,承包人必须在施工之前制订相应预控方案,落实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经发包人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同时,对在有可能发生安全隐患的区域施工的,承包人必须设一名专职安全员,始终在施工现场,负责该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专职安全员不得私自离开施工现场,若需离开现场的,必须指定具有安全资格的人员临时负责该区域的现场安全工作。

3.23承包人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光缆及高压架空线的保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了解地下管线和障碍物详细情况,会同发包人明确施工方法。承包人应贯彻发包人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施工。严禁冒险作业、野蛮作业。

3.24承包人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承包人所属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能满足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3.25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自行承担费用为其相关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26承包人必须坚持文明施工,对所承担工程区域的文明施工负责,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现场工业垃圾按发包人指定堆栈堆放并及时清理。承包人不定期清理的,发包人组织清理,相应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3.28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和非法分包。如有分包项目,应保证分包单位有相应的资质和施工力量,以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并事前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施工前,承包人应与分包工程承包方签订分包安全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分包工程承包方的过错负连带责任。

3.29承包人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违反发包人的厂纪厂规、安全文明生产相关规定,须接受发包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文明生产处罚。

3.30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31承包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事故责任与处理

4.1 划分双方责任的原则是“谁施工谁负责安全”。

4.2甲、乙双方在施工期间造成人员伤亡、火警、火灾、电气、机械等重大事故,承包人应进行紧急抢险、施救和保护现场,发包人协助。双方按国家及地方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及省(市)、区(县)等有关部门。承包人人员施工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通报。

4.3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事故外,如果受害人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则承包人应负责处理该索赔事件,并保证发包人免受此类索赔的损害。

4.4有关事故的责任认定遵照国家相关规定。

5、其它

5.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签署后作为其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发包人:单位名称(盖章)               承包人: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附件4:

工程建设项目廉洁责任书

发包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

承包人:鸿顺达控股有限公司

为保证_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零星维修工程_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洁责任书。

一、承发包双方的责任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和施工的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该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三、承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五、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六、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七、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